经查,你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未按要求向我局报送相关材料、对从业人员管理存在缺失、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资管业务人员配备不到位,上述情形反映出你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不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相关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司应高度重视,严格对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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