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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五项违规行为 兴业银行厦门分行被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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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二、部分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参与基金销售,违反了《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未每半年对基金销售业务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2022年修正,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四、适当性管理不到位,部分投资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违反了《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行应高度重视,严格对照基金销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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