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具有规范金融中介机构销售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功能,,成为各国和地区金融衍生品的规范。[经]远期市场秩序的基本制度安排。
在早期,它是美国证券机构自律规则中最早的适当性制度。经过一定的发展和演变,逐渐成为金融中介机构的法律义务。近年来,欧盟、日本和韩国也在各自的立法中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纵观各国(地区)的立法规定,不难发现各国(地区)的规定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即大多数国家(地区)根据不同的风险意识和承受能力,区分不同的投资者,为不同类别的投资者提供不同的服务和产品,,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本文对美国、欧盟、日本、韩国进行了35次访问,在香港、台湾等中国其他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之后,总结出金融期货市场的投资者适宜性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在开户方式上,期货经纪在开户时,必须在柜台面对面开立账户,方便中介人在柜台开户时向投资者介绍和披露衍生产品交易风险,同时也有助于中介人更全面地了解和认识客户的需求和投资目的。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的投资者适度性制度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成熟的期货市场中,大多数国家(地区)没有对进入门槛设定太多的要求,而我国的适当性制度的主体是进入门槛。
当投资者是最不专业的零售客户时,中介机构承担最完整的投资者保护义务,作为零售客户的相应投资者可以获得最大的保护。当投资者是专业客户或合格的交易对手时,中介所承担的义务相对较弱,被确认为专业客户或合格交易方的投资者将不会在任何条件下获得任何特殊保护,并无投资人赔偿权。证券公司与普通客户交易衍生金融商品时,应当充分解释其交易的重要内容,充分展现书面合同交易的风险,还应遵守相应的规定。可以看出,所有国家(地区)期货市场的适当系统几乎无一例外地对投资者进行分类和保护,一般内容也是高度一致的,只有在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特点。(文本/www.xiaobaicj.cn/墨水白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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