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自2016年7月1日以来,对住房公积金的存款基础和比例进行了规范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住房公积金的存款基础。
住房公积金的支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去年的月平均工资,最高不得超过我市非私营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即15082.50元;最低工资不得低于2015年县区最低工资标准,即兰州新区、城关区等五个区均为1470元,永登县等三个县均为1420元。经单位批准的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的,由管理中心审核确定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告和工资信息(政府审计、独立审计)。
二.住房公积金存款的比例
住房公积金的基本供款比例为:单位12%,个人9%,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比例不超过12%;各存款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存款比例,但最低存款比例不得低于5%。单位需要降低基本存款比例的,应当按照兰州市的规定,增加和减少住房公积金支付比例或者延期申请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程序,,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由管理中心审查,经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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