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8日,南昌市发布了“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调整了住房贷款政策:
(一)首次将商品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30%;
(二)如果有住房所有权,没有住房贷款记录(包括以下所列外国贷款记录),购房贷款已经结清,居民没有住房但有住房贷款记录,申请商品房个人住房贷款买房的最低首付比率为40%。
3.为了改善生活条件,如果住房贷款拥有而相应的购房贷款尚未结清,则最低首付比率为50%;如果再次申请商业个人住房贷款以改善生活条件,则最低首付比率为50%。
(四)对拥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的居民和拥有一套以上住房的非登记居民,暂停发放商品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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