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2015年苏州住房公积金存款基础调整如下:
存款基数是根据2014年工作人员和工人的月平均工资收入(总工资)核准的。具体口径按照“关于调整企业事业单位服务人员住房公积金总工资基础的通知”(苏才健Word(2012)81)执行。
各地的支付和存款基数不得低于当地人民社会部公布的最低社会保障缴款基数,最高不得超过2014年苏州职工平均月工资的三倍,即17700元。劳动者本人支付的月工资基数,应当按照最高限额计算,低于最高限额。
调整范围为苏州各类企业、私营非企业单位、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的调整,另行印发。
这项调整将于2015年7月1日开始实施,并在2015年8月31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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