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开始
我市实行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
失业保险用人单位费率由原来统一0.8%
分别设定0.48%、0.64%和0.8%
费率下降后
失业待遇也随之下降吗
官方解答来了
此次费率调整后,
参保职工的
失业待遇水平不会因此下降!!!
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同时符合)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失业人员享受待遇的期限主要是与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期限挂钩,从第一至第四年,每缴费满一年可享受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第五年起每缴费满半年可享受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享受失业保险金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按所在地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我市当前最低工资为1350元/月,计算如下1350×80%=1080元。即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1080元/月。
此外,失业人员还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求职补贴、失业女性生育加发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技能鉴定可申领补贴、稳定就业/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等项目。
综上所述
失业人员享受的待遇
与失业保险缴费水平无直接关系
实行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浮动费率后
失业待遇水平并没有降低
知多D:
失业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如何实现“浮动”?
每年的12月底前,在江门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满五年及以上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按以下办法分档次确定:
第一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小于或者等于统筹地区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的,缴费系数按0.6计算,缴费费率为0.48%;
第二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统筹地区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且小于或者等于140%的,缴费系数按0.8计算,缴费费率为0.64%;
第三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统筹地区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140%的,缴费系数按1计算,缴费费率为0.8%。
二
每年的12月底前,在江门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未满五年的用人单位(包括年度新增参保用人单位),缴费系数按0.8计算,缴费费率为0.64%。
江门市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每年12月底前同步公示下一年度实施浮动费率的用人单位,公示期7天。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相应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提出。各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异议属实的,应调整相应费率。公示确定后,用人单位下一年度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保持不变,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经公示后确定的费率收取年度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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